关于以工代训补贴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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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工代训补贴,人资局要求以工资补贴及生活费补贴名义发放到职工,请问收到补贴的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吗?
发放给员工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除另有规定外,不符合上述政策中列举的情形应该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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