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季度预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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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传统的制造业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报哪些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可在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选择享受当年度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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