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及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及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税网
2022-05-31
0






问题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时效限制吗?
超过一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忘记报销,是否还可以报销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超过一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忘记报销,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中税网智答咨询

专注解决您的财税问题


7x24小时智能贴身守护

语音文字交互问答,高效服务


快来体验“智答咨询”的乐趣

扫码获取↓↓↓




中税网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税网
中税网-智慧财税服务平台!
内容 3158
粉丝 0
中税网 中税网-智慧财税服务平台!
总阅读1.0k
粉丝0
内容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