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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售后回租的开票问题

关于售后回租的开票问题 中税网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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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售后回租每月开票,是按照实际收到款项当月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月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承租人需要展期,我公司也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纳税按照补充协议后约定的日期来算还是原合同约定的日期?



专家回复



出租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贷款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实际收息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没有先开具发票的,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早于实际收息时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确认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如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收息时间。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对金融租赁公司,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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