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
问题二
问题三
问题四
问题五
问题六
问题七
问题八
问题九
问题十
问题十一
问题十二
问题十三
问题十四
问题十五
问题十六
问题十七
问题十八
问题十九
问题二十
问题二十一
问题二十二
问题二十三
问题二十四
问题二十五
问题二十六
问题二十七
问题二十八
问题二十九
问题三十
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丨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