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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废弃原材料的进项税问题

关于处置废弃原材料的进项税问题 中税网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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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建材批发行业,库房里的原材料现在已经淘汰没有使用价值了,我公司打算按照废品处置,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并将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回复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原材料丧失使用价值,报废或者变卖处置的损失,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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