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苗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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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从农民手中购得其自己种植的绿化苗木,用于我们承接的绿化项目上。我公司收到卖方个人在邮政代开的苗木免税发票,发票上显示的税收分类编码是种子种苗,我公司可以按照9%的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个人自己种植的绿化苗木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农产品销售免税普通发票(包括从税务机关代开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如邮政部门代开的发票),购买方可以凭发票适用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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