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中介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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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海外留学生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向留学生收取房租和佣金,再将房屋租金转给房东,这个业务是按照收取的全部金额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收取的佣金金额征收增值税?
该项业务要视其经济实质及所签合同而定,若留学生分别与房东、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合同,则贵公司提供的业务实质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性质是佣金,公司应就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若留学生只与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要按照收取的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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