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紧急通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下不能税前扣除(新政)

紧急通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下不能税前扣除(新政) 一诺快记
2018-06-22
0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实务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其中相关资料中的“必备资料”就包括: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也就是采用现金支付,出现上述“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但公告规定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不管其他资料多“充分”都无法税前扣除。


实务案例:不怕一万怕万一


【例】企业购买原材料,款项也支付了,还没有等到开票,对方就“失联”,被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资料包括:

1.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如未签订合同,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资料替代);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或快递单子等)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提醒:

(1)如果当时购买原材料采用的现金支付,不管其他资料多“充分”都无法税前扣除。

(2)采用单位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会被认为现金方式支付。

(3)不怕一万,怕万一,单位尽快修改关于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建议:采购原材料、设备、不动产等应取得发票无法现场取得发票的支出、或支出超过一定额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用现金支付!

(4)虽然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但是建议即日起,修改单位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搜狐财经 小陈税务



记账报税,工商注册,资质代办

讲诚信,记好账。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010-82102707

                          010-82102845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一诺快记
一诺记账服务号,企业金融财税领域的专业机构,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融资上市等系统性、专业性、多层次、透明化的金融财税解决方案。
内容 633
粉丝 0
一诺快记 一诺记账服务号,企业金融财税领域的专业机构,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融资上市等系统性、专业性、多层次、透明化的金融财税解决方案。
总阅读26
粉丝0
内容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