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审税金扣除时是否可以直接取一审营业税等税金数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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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审,在收入确认上与一审差别不大,在税金扣除时,直接取一审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数据是否可以?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应该是实际缴纳的税金。收入即使差别不大,如果也有差异的,意味着收入对应的税金也有差异,应按照二审实际确认的收入所对应的税金进行扣除。如果税金扣除不准确,造成少缴税的,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等风险。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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