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

同样都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有时是“视同销售”,而有时又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在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应该如何区分?
视同销售的情形
一、“货物”的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给第三方代销或代销第三方的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的。
二、“服务”的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无偿提供服务的;(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例:A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由于A公司的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2.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例:B公司是一家口罩生产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将最新的口罩生产技术无偿提供给其他生产商,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由于B公司的行为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简易计税方法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两款条例和通知有重叠部分,以下仅列出“二”项中对“一”项的补充内容:
1.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补充内容】: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补充内容】: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务问题搞不懂,税管政策变化多,找一诺快记来帮忙!
一诺快记全国100+直营分公司,为您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注销、资质代办、税务筹划等一站式财税服务。
讲诚信,记好账!
诚信服务热线:400-068-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