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前有去税局代开发票,
因未自行申报个税,现被税局要求自查!
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后,
个税在哪里申报呢?
代开的发票右下角备注由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个税,是支付方代扣个税吗?
今天就跟小诺一起来解惑吧!
自然人代开票被税局下令自查
2024年以来,我们观察到自然人代开发票获取经营所得,税务局下令做汇算清缴,最新发布的2024年第5号公告中也首次从总局层面亦明确了这一问题。这都说明,在代开发票环节(包括反向开票)按一定的比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是预征,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有些相像,最终还要汇算清缴,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
最近,小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也发现了一个新的变化:在税费申报栏目下面增加了两个新功能,一是其他生产经营所得(A表),二是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这也标志着自然人经营所得汇缴早就从技术层面上做好了准备,下一步就是要正式施行了。所以,后续在个人名下建议不要多项经营所得。比方:个体、自然人代开、灵工等。因为涉及到多项、多地经营所得,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补税。
自然人代开发票
7大风险
风险一 没有真实业务对应
有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基础是判断是否归属于虚开发票标准的重中之重,所以,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基础。一旦没有了真实的业务,其余关于代开发票的风险也就不了了之了。
风险二 找人代开发票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有时候免不了找人代开发票,尽管对方也是自然人,但是却并不是业务主体,此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范围,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属于虚开发票!
风险三 随意选择代开地
一般而言,代开发票有一定“属地管理”的性质,不在自然人户籍地,常住地,就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除此以外,若随意找地方代开,就很有可能导致该发票变成无效发票。
风险四 代开税目混乱
业务是真实的,但发票上的税目出现了问题,不是自然人真的不懂,就是就是刻意改变收入性质。例如将“劳务报酬”更改为“经营所得”。这类操作有偷逃税款的嫌疑。
风险五 未及时代扣缴个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就不再征收个税,而是由接受发票的企业代扣个税。
一般而言,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部门和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开发票的企业)在发票备注栏内会一起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为保险起见,建议公司在接受个人代开发票时,取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风险六 税收洼地代开票
在2024年重点稽查项目中,包括对“税收洼地”的调查,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来自“税收洼地”和优惠园区的代开发票,就很有可能有购买发票的嫌疑,在金税四期庞大的监控下,一定逃不过法律的监视。
风险七 四流不一致
四流包括: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
在交易过程中间,若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就有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自然人怎么代开发票?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一、个人代开金额500元以下
财税2016年36号文有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自然人代开500元以下的发票,能够直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代开金额500元以上
个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但是老板们在实务中代开中会发现,超过起征点500元就要缴纳1%了,这是为什么?
是由于政策规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应的是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属于按次纳税,因此就不能享受。
三、其他特殊情形
当然, 对于自然人适用免税政策的一些应税行为,也是可以直接开具免税发票的,例如:
(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能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然人自产自销农产品,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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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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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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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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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不超标准,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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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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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支付方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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