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不能直接作废。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另外,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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