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进入2018年5月,有哪些税收新政将开始实施?下面跟着小望一起来了解。
一、下调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通知,将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服务企业500万元的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险试点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比对新规上线
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比照规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执行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顶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提醒:为避免比对结果不符,导致税控设备锁定,无法开票,广大纳税人此后在开票和申报环节需特别加强注意。
五、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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