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采碎石自用于在建工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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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平整土地时开采积累了许多碎石,然后又把这些碎石自用到了公司厂房的在建工程里,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贵公司在平整土地时开采的碎石,自用于公司厂房建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产生的碎石如果属于资源税法所规定的砂石或主管税务机关界定其为资源税法规定的砂石,用于本单位施工的,相当于开采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碎石不属于砂石或属于废弃物,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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