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销售服务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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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向一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属不属于跨境服务?能不能免征增值税?
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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