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企业与餐饮企业合作由住宿业企业统一开票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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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住宿业企业,目前不提供餐饮。计划与相邻的餐饮企业合作。也就是客人付给我公司住宿费和餐饮费,我公司开票给客人,然后客人去餐饮企业消费并挂在我公司账上。这样是否可行?
从描述的业务场景初步判断,贵公司给客人开具其在贵公司和相邻餐饮企业消费金额的发票,从业务性质上应该可以是贵公司也向客人提供了餐饮服务,然后将餐饮服务外包给相邻的餐饮企业,由餐饮企业实际向客人提供餐饮服务。如果贵公司能够提供和餐饮企业签订的餐饮外包服务协议、客人实际就餐消费明细以及贵公司和餐饮企业就客人实际餐费结算和付款单据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据资料,则属于真实、合法的业务,贵公司给客人开具的餐饮费用发票,一般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发票行为,涉税风险可控。
贵公司向客人收取的在餐饮企业的餐饮费用,注意费用性质不是代收代付,原因是由于是以贵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餐饮企业的名义向客人开具餐饮费用发票,相应的业务模式上应该是以贵公司的名义向客人提供餐饮服务,只是贵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不是由自己直接提供而是将其外包给了餐饮企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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