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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4月申报期已过,出口企业的收汇问题怎么处理呢?

政策解读丨4月申报期已过,出口企业的收汇问题怎么处理呢? 中税网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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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




    对于出口企业收汇来说,4月申报期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关乎企业能否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在4月的申报期截止前,出口企业若未及时对已申报退(免)税的收汇,可能会面临需要做冲减或免税处理等情况。那么,当征期已过,出口企业的收汇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汇时限的概念

↓↓↓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以今年为例,纳税人在2022年出口并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需在2023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2023年4月17日)前收汇。


现在征期已过,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

如何处理收汇问题:


  一、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01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和举证材料清单如下:

02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那如果冲减之后,又符合收汇需要的条件了怎么办呢?

如果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01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这里提到的收汇资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电子税务局中,超期申报时也会提醒企业需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如下图所示:


   具体填报操作如下↓


  填 报  

第一步,在电子税务局中找到《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第二步,“所属期/申报年月”按本表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所属期(申报年月)填写;

第三步,“收汇凭证号”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填写,“非进口商付汇原因”中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填写具体原因;

第四步, 填好相应的信息后,生成数据与申报表一起报送即可。


02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和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需要注意的事项

01

      虽然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资料,但企业应当将收汇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要求报送。


02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03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源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上海税务、广东税务、池州税务、安徽税务,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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