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款时备注“投资款”的是否可以作为实收资本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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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尚未实缴。现在,股东转款到公司,转款时备注“投资款”,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作为实收资本来处理?如果不备注“投资款”是不是不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股东转款到公司,款项的性质并不以转款时是否备注“投资款”为依据,而是双方应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下,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金额,来确认股东转款是否是实缴的注册资本性质的款项。即使没有备注投资款,但股东转款的性质实际上是实缴的注册资本的,也应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并且凭转款凭证和公司章程等证明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入账核算。当然,如果转款时直接备注投资款的,是能够明显的佐证公司收到的是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转款凭证从会计核算角度会显得更加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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