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员工在自己的店聚餐是否应该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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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员工在自己的店聚餐,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同时再确认费用?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与受雇或履职有关的工作餐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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