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啦!!!!若您单位2023年度存在派员前往境外工作的情形,可能需要及时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未按规定报送,
可能会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十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具体操作如下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点击【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派员出境】-【添加】。
2. 选择【派出年度】,点击【添加】。
3. 添加或批量导入外派人员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4. 人员信息添加完成后点击【保存】。保存完毕后点击【退出】,回到申报页面。
5. 点击【发送申报】完成申报。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上海税务、广东税务、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中国会计视野、北京顺义税务,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