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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联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税网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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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两个关联企业,法人代表是夫妻,这样的两家公司可以有贸易往来吗?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专家回复


 

关联方之间是否进行业务往来,由企业自主决定,法律并不禁止。

关联方之间发生真实的业务,均可以正常开具发票。

虽然关联方之间可以正常进行交易和开具发票,但在涉税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交易定价的问题。相关税收政策对关联方交易价格一般均要求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如果价格不公允或者价格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税款的问题。特别是,当关联方之间存在税负差,即一方税负高,一方税负低,税负高的一方和税负低的一方进行关联交易,通过非市场价格,将利润转移至税负低的一方,从而造成减少总体税负,非常容易被税务机关定性为通过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从而面临补缴税款、加收利息的风险。





政策详情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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