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严比对","最严"这两个字本身
就已经吓到一批做财务的小伙伴了
再加上隔一段时间,就出现
"残暴的金三"
"企业的监视器"
"最严发票令"等等
这些丧信息
但事实上到底是怎么回事
是真的这么严格
还是自己吓自己……
赶快来看看咱们该如何应对吧
"最严"比对, 无非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表税比对的一次升级,是信息化管税的必然。其实之前一些比对规则早就有了,大家也在日常申报中都遇得到。
这次无非就是更加系统化。特别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必须小于等于 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这个规则一出现,网上的说法感觉把"未开具发票"这个栏次几乎要灭了——一填就锁死,不能填,包括很多基础税务局也这样告诉纳税人。
其实这个事情的始末,我们来看看销项比对的发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01
国税发[2005]61号的时候,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02
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03
国税函〔2008〕1074号的时候把国税发[2005]6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所以,之前对销项比对这块,国税发[2005]61号、国税发〔2005〕141号、国税函〔2008〕1074号主要还是看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信息和相应表格小计的逻辑关系。
实践中,在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限制这栏的地方可能存在了一些采取任意调整这栏来平衡增值税的违规做法。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把这个漏洞补上了,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 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以合计数「含未开具发票栏的方式」来和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这样你如果负数在未开票栏填写,势必就导致开票和总的销售逻辑出现异常,导致销售额总数小于开具,然后通过不了申报。
看下来
其实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比对发展
非要给弄成
不能填了,一填就锁死
这不是自己吓自己是什么?
所谓的"不能填了,一填就锁死"并非如此
其实就只是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比对而已
就算把这个未开票收入
填写到开票栏去一样
无非通过申报的都要去准备材料
然后审核后申报
如果经常发生这种业务的企业
可以申请白名单
然后税务局把这个逻辑关系给你放开
就可以自行申报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