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意见要求
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
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
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为此,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收执法、统筹升级信息系统等五大主要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七大方面:
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
简政放权是“放管服”的第一步,“放”的就是审批权限。
税务总局通过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轻装上路”、快速发展。

十八大以来,先后取消了57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清理了一批同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并将2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环节、办税次数,推进办税便利化。
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相关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意见要求,税务管理要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同时,要依托税收大数据,积极推行“实名办税制+分类分级+信用积分+风险管理”的征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实名办税可以有效解决基础征管数据缺失、错误的问题,同时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从而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
办税实名制的实行,让企业和财务责任人的风险更大,涉税违法成本更高,对于企业而言,在平时就应该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对于潜在的税务风险,应寻求税务律师的协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当前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倾向。随着近年来税务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程序违法甚至被不少纳税人视为撬动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审查或司法审查的法宝。
仅以2016年度税务行政诉讼情况为例,案由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占比就高达31.94%。作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程序。
对纳税人而言,应当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其他权利,并且可以通过程序违法审查变更、撤销税务行政处罚,以程序公正推动实体公正,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
稽查工作是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重任。2017年1月,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目前,税务稽查的选案系统已与金税三期成功对接,通过金税三期数据自动筛选高风险企业,并联合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五大部门,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税务稽查,首先应该对税务稽查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同时,应当认真整理涉税资料,必要时,应寻求税务律师的介入,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
意见要求,税务机关应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持续改进和升级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税业务网上办理,简并优化各类报表资料,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研究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努力打造以“一网通办、一表集成、国地联办、一次办结”为主要内容的便捷式服务体系。

统筹升级信息系统
“互联网+税务”在便利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提升征管质效带来了极大的空间。
就发票管理而言,目前,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纳税筹划中有着“纸黄金”的功能,假发票横行以及涉税企业风险意识不高导致涉票虚开大案在各地时有发生。而税务部门亦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来不断提升防伪技术手段。
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有机融合必然会提高征管质效,增强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及规范性,既惠及纳税人,又惠及税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