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云妹发现上班的小伙伴们
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
天!气!好!热!
那是因为前几天刚入伏
这一年最热的几十天已经来了

炎炎夏日带来的高温
也为辛勤劳动的你带来了清凉福利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高温补贴”
补贴发了得入账,在税法上哪些能扣除?
哪些能抵扣?
如何写出正确的会计分录?
一起跟着云妹来了解下吧~
一 、什么是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补贴怎么做账、交税?
案例:由于北京夏日高温,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企业的100位员工(80位生产工人、15位车间管理人员、5位厂部管理人员,以下员工情况与此一致)每位员工发放了500元的高温津贴,直接计入了职工薪酬。
云妹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本文职工福利费以实际发生制处理):
确认时: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案例: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外购100张降温垫,收到票面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该批礼品在7月以防温降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各员工,进项未转出。
云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降温垫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注意:当年企业发放的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哦~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周末安排企业员工集体到万州大垭口避暑,期间取得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将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在年底对该笔旅游费用列入了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云妹说:旅游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因此,针对该次旅游所产生的费用,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两项调整,一是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二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旅游费不得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当年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放的年度职工工资共计3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0万元,企业将其在税前全部扣除。
云妹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只有42万元,剩余的8万元不得扣除,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8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结
企业在给员工发放福利之时不能一味地在“职工福利费”上列支,税前扣除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
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四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
五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福利费才可税前扣除哦~
最后云妹提醒那些
用劳务费发票替代来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
你们要收收手了
在财税稽查如此严格的环境下
被查到了,可是得不偿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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