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不久,“摩拜单车被收购”的消息
在朋友圈刷屏了好几天
近几年,我国兴起自行车共享革命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成为大势

这其间,共享单车庞大的押金池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押金”到底征不征税?
如何保证押金安全?
今天,就和云妹一起来聊聊
税收和共享单车的那些事儿~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方面,共享单车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6%;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单车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处理。

目前大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用户注册环节实行“一车多押”模式。《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大量押金会沉淀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一定程度促进了运营方利用押金盈利模式的形成。
因此,押金在财务核算上属于其他应付款,押金不同于会员费,在税务处理上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是固定资产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也就是说,企业所投入的自行车其单价不超过5000元,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自行车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享受减至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目前,互联网新兴产业流行的运营模式
是以免费使用为切口吸引用户
并靠收取押金形成巨大资金池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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