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虽然出来了
但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
今天云妹就为各位整理出来
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先来看看这个填报案例↓↓
财务老李所在公司,在2018年购入一辆小汽车,积极响应了税总局2018年发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那么问题来了:
1、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怎么填?
2、当年后续季(月)度是否需要填写?怎么填?
3、后续年度是否需要填写?

列2:【会计折旧】会计上本年折旧额
列3:【一般折旧】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本年折旧金额
列4:【税收折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
列5:当列2≤列3时,“纳税调减金额”=列4-列2;反之则按0填报
云妹给大家举个栗子:
老李的公司2018年7月买了一辆车,金额240万元,假设预计净残值为0。公司对该车辆在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税收规定,车辆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在会计上→月折旧2万元;一般折旧→月折旧5万元;税收折旧→240万元

>>当期预缴填报方式
(2018年7月购进,即第三季度)

在第三季度,属于“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情况,填报方式如下:


虽然小汽车在第四季度税收折旧变为0,小于一般折旧的金额。但属于在同一年度内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第三季度)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第四季度)两种情形。
在第四季度依然要按“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最后一期折旧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预缴申报。故第四季度预缴时的填报方式,如下所示↓↓


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小汽车的“税收折旧”为0,属于“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情形,无需再针对该辆小汽车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情况填写上述明细表。

在后续年度中,由于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税务上已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折旧,而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的情况。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即可。
关于500万以下固定资资产扣除申报
这下是不是清楚多了呢
接下来就看小伙伴们实务操作了哦~
听说你还想get更多财税干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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