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会议指出,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做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 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近年来,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今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下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更多政策条件及执行口径详见以下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随着此次政策出台,一个有利于创投行业
繁荣的税收环境逐步形成
唯有给创业投资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才能动员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
为创新创业提供源源不断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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