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全书共分42章,共计约177万字。《应用指南2024》成为目前最全面、最权威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具书,是广大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监管机构等实务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依据。
《应用指南2024》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基础之上,汇编纳入18本单行本应用指南,并综合了最新发布的准则解释、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年报工作通知、准则应用案例及实施问答相关内容。此外,《应用指南2024》还吸收了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最新讨论意见,如《概念框架2018》的部分理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部分重要议程决议等。
藉由《应用指南2024》的出版,我所会计准则技术支持组对财政部历年发布的3版《准则讲解》、19本单行本应用指南及《应用指南2024》进行了详细对比,梳理了各版本主要变动内容及其修订来源,旨在为了解各项准则变动历程、追本溯源提供参考。

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层面,借款费用准则在2006年发布后无整体修订。
(二)准则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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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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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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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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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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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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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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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纳入该内容;《应用指南2024》修订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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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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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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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4项和第5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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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第十七章未纳入该内容,第十五章收入已纳入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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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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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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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开始、暂停和停止时点,将借款费用分别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租赁准则)所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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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纳入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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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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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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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7.“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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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根据该规定修订了相关指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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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借款费用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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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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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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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第十七章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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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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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第十七章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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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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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第十七章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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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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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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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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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第十六章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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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年变动概述
1. 关于与租赁相关的借款费用的处理
讲解/指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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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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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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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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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租赁相关的借款费用是否适用借款费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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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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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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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自办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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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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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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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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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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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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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调整租赁相关借款费用,明确租赁负债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不仅仅是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体现2022年报工作通知明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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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 |
2. 关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讲解/指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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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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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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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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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专门对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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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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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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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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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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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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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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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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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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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官网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补充,明确不同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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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1.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不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
3. 关于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讲解/指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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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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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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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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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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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辅助费用是企业为了安排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借款手续费(如发行债券手续费)、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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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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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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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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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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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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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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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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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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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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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讲解/指南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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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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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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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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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规定:“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由于汇率的变化往往和利率的变化相联动,它是企业外币借款所需承担的风险,因此,因外币借款相关汇率变化所导致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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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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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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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关于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的表述,不再强调这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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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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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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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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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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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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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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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原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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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十七章借款费用基于《准则讲解2010》第十八章借款费用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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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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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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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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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本章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和停止时点作出了规定,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才能资本化;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根据一般借款和专门借款等不同情况各有其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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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体例,增加总体要求,明确借款费用准则目标,概括借款费用基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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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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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相关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一章租赁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也适用本章相关内容。
本章着重讲解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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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体例,增加适用范围。根据新租赁准则调整租赁相关借款费用,明确租赁负债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体现2022年报工作通知明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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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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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本章中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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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
修订财务费用科目。根据新收入准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现金折扣冲减收入,不再计入财务费用。相应地,企业收到现金折扣也冲减相关资产成本,不再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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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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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费用的确认
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关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1)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本章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本章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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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官网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补充,明确不同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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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费用处理和列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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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项借款。
2.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3.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本科目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关于“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会计科目的有关说明及主要账务处理,见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例1817-11】、【例17-12】、【例17-13】对利息计入科目同样修订,具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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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本章涉及利息费用的科目说明及账务处理说明、相关案例均根据该规定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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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示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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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示与披露
(一)列示
对于已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由于有关金额已计入与之相关的资产类会计科目,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资产类项目中列示;对于已经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利润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列示。
(二)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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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体例,根据准则规定增加列示与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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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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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衔接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确认与计量上,在首次执行日因采用本章规定产生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均不再追溯调整。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计算的、计入已完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相对于新准则的规定而言少资本化了借款费用的,不再追加资本化金额,也不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含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本章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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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澄清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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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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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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