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向海关给予好处费,看海关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向海关给予好处费,看海关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阿拉关务人
2026-03-05
3
导读:好处费


欢迎置顶/星标阿拉关务人】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739篇推文


创作不易,辛苦大家动动发财的小手。

if 文章有用: 
    点赞()    # 👍 小手一抖,通关无阻
    收藏()    # 📂 防止迷路,阿拉相助
    关注()    # 🔔 追更最新内容
else:
    留言吐槽()  # 💬 评论区等你高见


01案例描述

涉案主体: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涉案人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楚某


受贿人员:时任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通关三科副科长、松江海关物控查验一科副科长杨某(另案已依法判决)


时间跨度: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


涉案事实:在此期间,楚某为加快公司代理货物的通关速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多次以各种形式向杨某输送利益,累计给予“好处费”人民币237,728.18元


行为定性: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02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证据链包括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资金往来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0元。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总结

这是行贿受贿一同查处的典型案例。受贿的判决书未找到,企业为追求短期通关效率,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行贿手段。然而,不仅行贿款项被依法追缴,企业还额外承担了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亦被迫究刑事责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正的“行业竞争力”应建立在守法合规、专业高效的自身实力上。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别被一时冲动冲昏了头脑,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程。


END



郑重声明:

1.本文所用素材,全部来自于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涉及隐私,请私信或留言,我将及时删除。

2.本文所做的判断和建议,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阿拉关务人”。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阿拉关务人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透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关务工作 🚂丰富关务理论知识、总结实操经验 🌅一起洞察关务本质。
内容 2084
粉丝 1
阿拉关务人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透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关务工作 🚂丰富关务理论知识、总结实操经验 🌅一起洞察关务本质。
总阅读132.3k
粉丝1
内容2.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