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项关键新变化:付款单位成为“扣缴义务人”。和小编一起看一看。
新规落地付款单位成“第一责任人”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一项关键变化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需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这意味着,以前个人需自行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模式正在成为历史,转而由付款单位直接扣缴。今后,类似专家授课、设计师接单、临时技术服务等场景,付款方不仅需代扣个人所得税,还必须同步代扣增值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新政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征管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税收的监管正从“事后追缴”转向“源头管控”。
新旧政策对比如下:
一图看懂核心变化
税收优惠仍然适用
尽管征管方式趋严,但国家针对个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依然适用,实际税负保持较低水平。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新法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其应税收入通常适用3%的征收率。且根据现行阶段性优惠政策,3%征收率可减按1%执行。
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起征点优惠
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新规的核心在于“征管方式的革新”而非“税负的增加”。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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