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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税务总局对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方式进行了调整。
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看完这个是不是有点懵,啥意思?二棒还是用一些大家能看懂的语言,来讲解一下关于个税预扣的新变化。
01
年收入6万元以内将不再预扣个税
以前如果当月收入超过5千元,就需要预扣个税,到次年年初时,再根据全年实际所得,减去各种免扣基数后,如果没有达到六万元,则可以申请退税,即退回原来预扣个税,需要大家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提交退税申请。
现在的意思是,为了更加简便优化,不再按照超过五千元就预扣个税了,而是从1月起计算累计年收入,只要还没有达到六万元,就不再预扣个税。
也就是说,如果你从2021年1月起,到某一个月份时,你的累计收入还没有超过六万元,即使你这个月的收入超过了五千元,也不再预扣个税,免得后面来申请退税,或者减少了后面申请退税的金额,相当于把一部分预扣的个税到次年年初会退回来的那一部分不预扣了。
02
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第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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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在A公司工作。A公司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就满足上述条件。
【例】小赵2020年1-2月在A公司工作,3-12月在另一个B公司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即使小赵2021年还在B公司工作,但因其2020并非都在同一个公司,也不满足上述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2020年1月-2021年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且年收入不满60000元,就不用预扣预缴个税。反之,如果在这期间不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即使不超过60000元,也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对于一些年总计收入不超过六万元并且较为稳定的工作人员来讲,这项新规定不仅可以让他们享受到新版个人所得税缴纳红利,还大大简化了新版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减轻了不少纳税义务人的负担,使他们的纳税过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一些月收入不稳定的纳税义务人,在新规定出来之前,他们往往需要先缴纳预扣税款,年终之后再去办理多缴部分的退税工作,新规定之后就免去了这个过程,大大地方便了这类纳税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
03
预计年收入超过6万元怎么办?
如果涨工资了,或者像一些销售岗或者业务员薪资是不稳定的,如果前7个月不超过6万,但后5个月超过了怎么办呢?
举个例子,2020年1-12月,小周都在同一家饮料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该饮料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
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超过6万元就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当然超过的部分,还可以通过申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 想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 有老人2020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1年不能再申请
3. 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
4.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5.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6. 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
7. 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8. 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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