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地摊经济」大热,
各行业人才纷纷「试水转行」




大家为了实现「财务自由」,
可谓煞费苦心!
看得出绝大多数的小地摊都是个体户、夫妻档,
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剥削他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特点是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用自有的生产材料和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
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个体户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个体户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规定: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 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020年2月起,按照单位参保的个体户,可享受免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2020年2月起,全国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对按照单位参保的个体户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5月,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发布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环节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2020年2月1日-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全国电价统一降低5%。2月份已交电费的,3月份收缴电费时将逐户核减。
2019-2021年,对于个体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个体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省),原适用3%征收率的,降为1%;对于湖北省内个体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