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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通过挂靠经营给别人开了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跟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挂靠经营”?什么情况下又会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虚开发票呢?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的,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都构成虚开。
单从规定来看,似乎只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交易,由被挂靠方开具和接受发票就不会构成虚开?其实并不然。
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和与交易对方进行资金结算,但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约定由挂靠方负责催收货款并承担销售货物发生瑕疵的风险,被挂靠方只是在收到货款后转交给挂靠方,不承担所销售货物的风险,则实际的交易参与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这种情形下如果由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仍然属于虚开。
再比如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建筑行业,由于子公司没有需求方所要求的建筑资质等情况,必须由集团或母公司出面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子公司进行施工。
这样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就会形成“挂靠经营”的关系。如果直接简单的认为签订合同方的母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则会存在合同当事人与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的现象,即会被认定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这种情况就算构成虚开了吗?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虚开。在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第三方,即使合同是发包方与母公司签订,但根据实际业务仍然由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而从实务经验来看,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还是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提醒企业老板在实际业务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如果符合千万要明确实际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确定纳税义务人;千万不要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二、注册了多个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个税需要合并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需要把你名下的多个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后汇总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后按照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和对应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各自已经缴纳的个税后多退少补。
三、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劳务可以免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都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简而言之: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退:退还进项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
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有些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出口货物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
适用免抵退税的劳务范围:
上面所说的“对外提供加工修修配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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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整理于国家税务总局、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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