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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二、如何认定大股东以增资方式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换而言之,如果公司大股东(持股2/3以上)以稀释小股东持股比例为目的,恶意通过股东会决议,实施增资方案,小股东该如何应对?
关于股东的增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增资及选择的增资方式是否为公司经营所需
从商业目的的角度来看,公司增资扩股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前述商业需要,则无增资的必要。
公司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增资,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共同拟定。若该方式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即可认定其不合理性。
(2)增资行为是否损害股东认缴出资的权利
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且股东没有明示放弃或同意增资,增资决议当然不能排除股东增资的权利或强制要求其增资。
(3)新增股份认购价格或新增资本占股比例是否公平合理
公司的净资产是衡量其商业价值的最重要体现,目前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必须按净资产进行增资、股权转让,实践中往往大股东只根据注册资本的每股价格进行平价、甚至是折价增资,不会考虑衡量公司净资产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除非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否则任一股东不按公司净资产对应的每股价格进行增资,客观上都会缩减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损害其股权的财产权利。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进行恶意增资,其行为或将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并直接或间接造成小股东权益损害,给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负面影响的。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小股东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1)提起增资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这也是股东提起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若增资决议剥夺了其他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利,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小股东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若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增资的条件,并明确应在评估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增资,但增资决议违反前述规定,小股东可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增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2)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给付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其一为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行为,其二是股东滥用股权权利之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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