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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之法律分析

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之法律分析 蚂蚁众投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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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依据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行业予以规范,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

相关依据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行业予以规范,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推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受证监会监管,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众筹领域唯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广东省工商局发布声明称经广东省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7条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其中为便利登记注册,推进创新创业,省工商局出台的实施意见包括鼓励资本市场创新发展,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支持股权众筹平台和众筹项目企业登记注册,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此条例表明股权众筹平台企业可在粤注册登记。


主要法律风险点

2013年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的,都属于公开发行,私募行为一旦上网,也就突破了这条红线。众筹只是套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模式,并把这种模式搬到了互联网上,以招募投资人。然而一旦把私募行为放到互联网上,就很难再认为那是私募了。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有: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虚构公司、虚构交易等。根据现行《刑法》,非法集资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法律风险极高。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主要体现于实际应用,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一)股权众筹平台合规合法的边界条件

股权众筹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使得股权众筹市场亟需规范。《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1.设立

备案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应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会员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资金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资产要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需不少于500万元,专门提供众筹平台服务的机构,即提供众筹平台外包服务的机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人员要求----(1)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2)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平台设施要求---要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2.经营

禁止行为---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特定对象----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必须为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投资者准入---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人数限制----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营方式---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项目报备---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二)建议

⑴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众筹平台来说,对项目的筛选就格外重要,国内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其发展必然离不开股权众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⑵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作为众筹结构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线上进行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随着中国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调研,相应出台进一步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合规合法的依据和规则会更加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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