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待公募版的股权众筹方案能够将200人的上限大幅提高,但在目前情况下,有没有好的办法呢?
创新模式一 可转债 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该产品。其好处是可以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行使权利,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当然,正因为拥有选择权,可转债与一般债相比,融资方给予的收益或利率比较低。
该模式可以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及投资偏好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模式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新模式二 股权期权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当然,我们期待公募版的股权众筹方案能够将200人的上限大幅提高,但在目前情况下,有没有好的办法呢?
创新模式三 众筹支付对价创新 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其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是,该方案也存在被认定为变相突破200人上限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否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呢?比如场地人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多种形式,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多元化,也与当前公司并购、公司出资的方式及规定相接轨。
创新模式四 组合式股权众筹 同样的道理,作为新金融的众筹融资平台也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因为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发展来说,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我们注意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禁止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业务,但是,小编个人认为,组合式的多元化众筹更符合我国金融的发展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采取的是混业经营,而我国金融却采取单一经营,这其实不利于综合金融的发展,也与金融发展的趋势相悖。我们也看到,我国其实已经出现了几个大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及平安集团等大型综合金融集团,这些金融集团其实是混业经营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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