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
“神股”全通教育的实际控制人被处罚了,代持式减持目的何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陈炽昌、林小雅)
当事人:陈炽昌,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林小雅,女,1972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炽昌、林小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炽昌和林小雅是夫妻关系,两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教育)实际控制人。
2017年2月10日,陈炽昌、林小雅向全通教育董事会报送《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在一定期限内分别减持不超过19,013,174股和5,000,000股。同日,全通教育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占总股本的0.78%。
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陈炽昌、林小雅控制使用的许某色证券账户转让“全通教育”股票1,100万股,占总股本的1.74%。
2017年2月17日,林小雅向全通教育报送了分别由陈炽昌、林小雅签名(签章)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2017年2月20日,全通教育根据陈炽昌、林小雅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称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减持比例0.78%。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100万股,减持比例1.74%。
因许某色账户由陈炽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炽昌和林小雅提供,许某色账户持有的1,100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炽昌、林小雅代持,因此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向许某色账户转让股份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
综上,陈炽昌、林小雅向上市公司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有关陈炽昌在2017年2月17日减持1,100万股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导致全通教育2017年2月20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炽昌和林小雅共同决策实施上述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全通教育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炽昌、林小雅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向全通教育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存在虚假记载,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陈炽昌、林小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8月17日
陈炽昌、林小雅隐瞒股份代持关系,证监局是如何查找出来的?陈炽昌、林小雅找人代持公司股权目的何在?从目前披露的情况处罚决定书来看,代持目的并未披露。
另外,问题来了,陈炽昌、林小雅还有隐瞒其他股权代持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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