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于沪深交易所可续期债审核要求的解读
2017年1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两个指南的条款基本相同,现解读如下:
一、可续期公司债券含义
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解读:可续期公司债的发债品种为——小公募、私募。
二、上市或挂牌条件
可续期公司债券上市或挂牌条件:
1、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
解读:可续期债试点期间的要求是,主体AA+及以上,债项评级为AAA,因此可以认为本次指南对申报主体的评级要求不变,放宽了对债项评级的要求。同时,照以往经验,未见 “申报时不满足预审条件,但上市时满足了”的情况,所以我们理解,申报时即必须满足条件。此外,若可续期企业债双市场交易,想要在交易所上市的话,我们认为同样需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
解读:公开发行且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不纳入证券法规定的净资产及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公开发行且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单独计算,不考虑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不包括私募);私募可续期债无规模限制,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也即:一般公司债与可续期公司债在计算发债额度时互不干扰,各自单独计算40%,计算方式相同。
三、名词解释
【续期选择权】指发行人在约定时间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或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
【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指发行人根据情况约定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利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可设置相同或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调整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式:1、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或减去若干个基点;2、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3、约定其他调整方式。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指除非发生债券条款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可续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指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发生的事项。
【强制付息事件】指若发生该事件,发行人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并应立即偿付已经递延支付的利息、当期利息及其孳息。
四、募集说明书(以最新发行的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为例,于2017-11-02在上交所审核通过,指南中要求披露的,部分通过交易所反馈的形式,要求予以补充进募集说明书了)
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1、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包括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利率调整机制等)及其实施程序,并对特殊发行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
2、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特有风险一般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特有风险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解读:特殊发行事项及会计政策变动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其中根据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可续期小公募开看,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的约定一般相同。
举例: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中,明确披露了: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次债券以不超过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指南要求为前10个工作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再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2)减少注册资本。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概况”明确披露了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3、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举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4、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举例:偿付顺序:本次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永续类金融负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永续票据以及境外发行的永续债券等;
解读:在所有者权益分析部分或者募集说明书其他地方,应当对发行人已发行的国内外永续产品进行披露,披露范围包括境内的可续期的公司债、企业债、中票,以及境外的可续期产品。
6、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的约定,包括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等;
解读:通过翻阅目前已公开发行可续期小公募的募集说明书,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的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发行人选择递延支付利息,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且未偿付到期应付利(即没发布利息递延公告且没付利息);(2)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发布续期公告,且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即没发布续期公告且拖欠本息的);(3)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调整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即选择延长债券期限但是不按约定上调利率);(4)发行人在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强制付息事件时,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偿付到期应付利息,或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仍公告递延当期利息或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即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或强制付息事件但是不付息);(5)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仍公告递延当期利息或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即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但仍然公告递延付息)等等,特殊违约情形要予以在募集说明书里明确约定。
不用在单独的板块约定,一般和“违约事件”一起约定就可以。
举例:以下事件一项或几项构成本次债券的违约事件:
(1)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根据本次债券条款的规定到期后,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
(2)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发布续期公告,且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3)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调整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
(4)发行人选择递延支付利息,但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且未偿付到期应付利息;
(5)发行人在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强制付息事件时,未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偿付到期应付利息,或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仍公告递延当期利息或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
(6)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存在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7)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25%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下任一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时,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8)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9)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对本次债券根据本次债券条款的规定到期后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7、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解读:要在募集说明书里约定,如果上述第6条发生了,受托管理人怎么处置,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约定等情况。
8、约定关于受托管理人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关注义务;
解读:受托管理人要在募集说明书承诺,后续会对特殊事项持续关注。
举例: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上述“(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4条中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半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9、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意见
1、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出决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决议内容除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特殊发行事项。
解读: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中,应明确体现特殊发行事项,包括且不限于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
2、承销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逐条核查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解读:主承销商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要明确体现特殊发行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说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情况及其相关依据。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要就可续期债计入权益、依据、会计处理等出具专项意见。
4、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关注并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并约定对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跟踪义务。
解读:承诺跟踪评级,与一般公司债无异。
5、受托管理人应约定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跟踪义务,并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该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及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等相关事项。
解读:受托管理人要约定对特殊事项履行持续跟踪义务。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事项
1、存续期间披露事项
可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参照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解读:发行人定期报告中,应对特殊事项的状况及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进行专项说明。
(2)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解读:不再计入权益,发行人2个交易日内披露。
(3)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解读: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2个交易日内披露。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延期付息披露事项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2)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
(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
(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解读:决定递延支付利息,发行人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3、发行人行使续期权披露事项
发行人应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发行人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
(1)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若发行人放弃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解读: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
存续期特殊事项披露总结:
(1)定期报告:特殊事项全部披露。
(2)临时报告:
①决定递延支付利息,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
②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2个交易日内披露。
③续期选择权决定,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
④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相关事项发生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部分 可续期债券评级方法
一、 研究背景
可续期债券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日但赋予发行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赎回或是在一定的期限后可以延期的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属性和股权特征双重特性的混合资本工具。
2013年10月29日,我国发行了首只可续期债券——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随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了首只具有可续期债券特点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13国电MTN001。自此,可续期债券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2013年至2016年,我国可续期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33亿元、821亿元、3,854亿元、3,242.58亿元,发行只数分别为2只、34只、203只、235只。可续期债券类型也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扩展到了定向工具、一般公司债券、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券。
目前我国对可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没有特别的规定。可续期债券一般具有没有明确到期日、股债混合属性、高票息率、附加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或延期选择权以及利率跳升机制等特点。与普通债券和优先股相比,可续期债券的特点如下:
表1 可续期债券与普通债券和优先股的对比

由于可续期债券的诸多特点,可续期债券受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欢迎。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可续期债券可以获得长期投资资本补充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对于投资者来说,可续期债券票面利息较高、久期较长,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有利于投资者通过多种手段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目前我国发行的可续期债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附延期选择权的可续期债券,即具有一定的期限但赋予发行人延期选择权条款的债券,一种是附赎回选择权的可续期债券,即除非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债券,否则将长期存续。
二、适用范围
本评级方法适用于对可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评估的是受评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程度。
三、评级思路与框架
可续期债券的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其能否正常履行可续期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偿还义务的关键性因素,一般而言,发行人自身信用状况良好,其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能力和意愿相对较强,发行人自身信用状况较差,其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能力和意愿也相对较差。因此,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在可续期债券评价过程中,将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评估作为重点内容。
可续期债券是一种具有清偿顺序条款、赎回或延期条款、利率重置条款、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吸收损失条款等内容,兼具债券特性和股权特性双重属性的混合融资工具。可续期债券在条款设置上赋予发行人决定债券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的时间和金额,不同的条款设计对债券违约的触发条件和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影响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可续期债券条款设计更倾向于赋予债券本金偿还无明确到期日、利息无持续支付要求和破产时的次级受偿权,则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相对较弱,可续期债券不能偿还本息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可续期债券一般很少增信措施,若有增信条款,鹏元还将考虑增信措施对债券信用等级的影响。
综上,鹏元主要从发行主体长期信用水平、债券条款设置两个方面来综合评判发行主体对本期可续期债券的偿还能力,揭示可续期债券本息的偿还风险。
图1 鹏元可续期债券评级思路与框架

四、评级要素分析
(一)发行主体长期信用水平
对于发行主体长期信用水平的评估,鹏元根据发行主体类型,参照相应的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相关评级方法已披露于鹏元官方网站(www.pyrating.cn)。
(二)债券条款设置
由于可续期债券条款设计赋予发行人对债券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的决定权,因而对债券违约的触发条件和投资者保护程度起到关键作用。鹏元分析赎回或延期条款、利率重置条款、利息递延支付、清偿顺序条款、吸收损失条款等条款设计对可续期债券偿还风险的影响。
1. 赎回或延期条款
可续期债券没有明确到期日,但一般附有赎回或延期选择权条款,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拥有按某种价格对可续期债券赎回或进行延期的权利,这种选择权的设置可以不止一个。发行人还可以约定某些特殊事项发生时允许赎回或终止延续债券,这些特殊事项的发生往往会导致发行人继续保有该工具的成本明显增加或补充资本的作用降低。例如:(1)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应用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可续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时,发行人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或终止延期选择权;(2)由于一般会计准则或任何其他会计准则的变更,影响到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发行的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在会计政策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或终止延期选择权。此外,为了增强可续期债券的吸引力,发行人还可以约定当自身条件变差比如主体信用评级下调时,强制兑付债券本息。这些特定事件的发生对可续期债券的存续期限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鹏元对于赎回或延期条款的分析要点包括:(1)可续期债券期限越长,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弱,偿还风险便越高;(2)赎回期限越长,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意愿也越弱,可续期债券偿还风险便会越高;(3)可续期债券条款中有对特殊事项发生后强制赎回或兑付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可续期债券存续期限限制的作用,可续期债券偿还风险则会较低。
2. 利率重置条款
利率重置条款是指可续期债券在约定的赎回日未被赎回导致债券利率被周期性重置。利率重置条款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二种是设置利率周期性跳高。为了增强可续期债券的吸引力,发行人更倾向于将利率向上调升。利率跳升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鼓励企业赎回可续期债券的作用。鹏元关注利率重置条款对发行人赎回债券的影响,如果利率跳升幅度较大,发行人赎回债券的动力和意愿也越强,可续期债券偿还风险便会越低。
3. 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利息递延支付条款赋予发行人可以延迟支付利息的选择权。对于利息递延支付条款,鹏元重点对递延支付的期限、条款限制、递延支付部分利息是否可累计以及其他惩罚措施设计展开分析。如果递延支付的期限越长,发行人发生破产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可续期债券偿还风险也越大。递延支付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不得向普通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于这一限制会降低发行人执行递延选择权的意愿,也降低了延期支付利息的可能性。如果递延支付的利息需累积,延期支付对于发行人节约现金流的作用会降低,发行人行使该选择权的意愿也会下降,从而延期支付利息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鹏元认为,利息延期支付的时间较长、延期支付受到的限制条件较少、递延支付部分利息如不累计也不构成违约的话,则利息不能按时足额给付的风险就非常高。
4. 清偿顺序条款
清偿顺序条款是指发行人因破产等原因清算时,可续期债券相对于普通债券的受偿顺序,这一条款直接决定了对可续期债券投资者的保障程度。鹏元认为,可续期债券的受偿顺序若劣后于普通债券,可续期债券的安全性就会低于普通债券。
5. 吸收损失条款
吸收损失条款是指通过暂停支付可续期债券本息来吸收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或破产清算时的损失,这一条款的存在对可续期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较弱,会导致可续期债券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比普通债权人更大。鹏元认为,吸收损失条款会加大可续期债券的偿还风险。
五、评级方法的局限性
可续期债券本息足额偿还风险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鹏元根据自身的评级理念与评级经验,审慎地搭建了可续期债券的评级框架,其中所包含的各类评级要素均对可续期债券信用风险有重大影响,但是目前的评级框架和要素体系仍不能穷尽所有影响因素。同时,我国的可续期债券仍处在发展初级阶段,未来鹏元将对可续期债券的发展及风险特征进行持续的关注,若发现本评级方法的评级框架或部分评级要素不再适用时,我们将推出新的适用性更强的评级框架或对现有框架进行修订。
蚂蚁众投,成立于2015年7月,是一个基于“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服务平台”概念的资源共享平台;定位于做专业提供股权投融资服务的共享式金融服务机构;主要致力于缔造“全球众创空间+互联网金融平台+蚂蚁基金+蚂蚁商学院“的多方合作,共同打造基于全国创投者的股权众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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