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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治 合规共建丨注意安全有义务 造成损失难脱责

尊崇法治 合规共建丨注意安全有义务 造成损失难脱责 云南建投集团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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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有义务

造成损失难脱责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实施B公司开发的某小镇13幢与14幢房屋之间绿化带内的地下通道,A公司作为施工方,用蓝色篷布将地下通道口盖着,且周围用长木隔挡,并在长木上设置彩旗。

2021年5月12日早上6时许,张三乘车至某小镇13幢附近下车等候工友一同外出务工。等候期间,其经过A公司正在施工的绿化带地下通道入口,摔至深3至4米的地下通道楼梯下,当场昏迷,后被巡逻保安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治疗后出院。

2022年3月16日,张三以A公司、B公司未在正在施工的地下通道入口设置任何防护装置及警示标识,且未安装照明设备,致使其从正常路面摔至深3至4米的地下通道楼梯口进而受伤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家属住院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因住院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93万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摔伤的地点是小区13幢与14幢房屋之间绿化带内的地下通道楼梯下,该地点既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属于通道。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绿化带并不给行人通行,张三却为方便,擅自穿行绿化带,不但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同时,行人任意踩踏草坪的行为也不文明,因此张三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从张三提供的现场照片上,地下通道设置于绿化带草坪内,事故发生时,地下通道尚未建好,A公司作为施工方,用蓝色篷布将地下通道口盖着,且周围用长木隔挡,并在长木上设置彩旗,说明地下通道口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但A公司作为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方,其安全措施不够充分、不到位,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A公司对张三摔伤后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由张三自行承担70%,A公司承担30%。    

经鉴定机构鉴定及法院认定,张三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宿费、其他费用、鉴定费用共计76万元,判决A公司向张三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2.8万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一)过错责任推定,责任方义务较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法律规定上看,本案归责原则实际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要求地面施工的施工人应当在施工地段设置明显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人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安全无小事,失职要担责

在项目施工过程的施工方,应当对项目安全隐患点进行充分、到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若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是推定施工方存在过错,需要施工方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法院审理时认为施工方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如果仅设置警示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若施工方无法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足够防护的安全措施时,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靠证据,依据要留好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或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保留证据原件。若证据为照片、录像、录音等电子证据时,应当保留原始证据载体(即手机、照相机、录音机、储存卡等原始载体),避免因缺乏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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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集团法律事务部 十一公司

责任编辑丨撒叶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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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投集团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整合重组成立,是云南省建设领域及相关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主体,肩负着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及云南发展战略、深化云南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助推云南实现跨越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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