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时间,小编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上海提篮桥监狱是一所女子监狱,据说里面有60%的会计,它还有个外号,叫“上财分校”。什么意思呢?
“上海财经大学的会计专业的学生开学上课,他们的老师会告诉他们,一定要守住做会计的底线,不然,就会加入提篮桥监狱的校友会。
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但凡是经济犯罪,比如说做个假账什么的被抓起来,一般都会进所谓的“提篮桥高级MBA总裁班”进修几年。并且进去之后,你会发现,那里面的狱友或者校友,学历一个比一个高,硕士博士一抓一大把,并且全是金融界的同行。
还听说,提篮桥每年会有篮球赛,一般根据毕业院校来分队,其中人数最多实力最强的为上财队和复旦队,所以决赛都是这两队在对抗不够段位的,真的进不去!”
针对此新闻,网友们也是深有感触:
1、“优秀的会计都在牢里”
2、会计是唯一不歧视坐过牢的职业
至于提篮桥监狱是不是“上财分校”,小编并不知道,大家看可能也就图一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会计确实是一个高危职业,分分钟老板要你做两套账,苦不堪言。
会计受指使做假账,就应该坐牢?作为财务如何才能保护自己?
做假账会计被判刑
案号:(2015)普刑初字第138号
事发地: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人危某文,53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1年九龙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会计危某文通过做二套账簿方法,隐瞒2011年度水泥销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虚开运输发票额1078179.95元,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额75510.39元,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622.29元。
被告人危某文对指控提出“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
被告人危某文身为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的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危某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案例点评:报税会计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借口!在法律面前,任何解释都是苍白的,因为会计自己也知道假账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可见,一旦被查,无论是老板还是财务,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对于做假账的处罚,主要适用《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和《刑法》。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应该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会计该如何保全自己?
相信绝大部分财务人员还是遵从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但在面对领导压力时,只能违心操作,这又该如何是好?
(1)“被迫”做假账,及时保留证据
当受老板指示要求做假账时,会计人员要及时保存证据,如录音、存留票据等,当被查到时能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会计自身的法律风险,当然视情节大小会有连带的小惩戒。
(2)明确权责,不该签的字不要签
比如在进行财务报销时,需要多个领导签字审核,作为会计,一定不能为了省事而代替领导签名,否则出了事就......另外,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管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是从你手上过的账,每笔都要登记清楚。
总而言之,恪守职业道德,分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能避免时也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降低自身风险。头条君希望各位同僚都能安安稳稳就业成家。
来源:梅松讲税、会计头条、钱哥税课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