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公司却向已离职的财务负责人索赔,合理吗?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最近,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但公司认为该补税款是由于前财务负责人(张某)工作失误引起,主张由张某承担该项损失,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判决。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102民初147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女,1981年出生
案件事实:
张**与XXXX公司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担任财务经理。
张**的职责包括审核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税务筹划,规避税收风险等。
2021年6月23日,XXXX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和未确认收入的违法行为,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XXXX公司认为张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求张赔偿经济损失53342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税务工作负有审核责任,其未确认收入的行为与公司被加收滞纳金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张**在未确认收入的违法事实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法院酌定张**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并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X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判决结果:
张**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
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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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松讲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