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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形式掩盖逃税?

合法形式掩盖逃税? 专一网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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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 导语 

税务行政管理纠纷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涉及税收征收、纳税义务、退税申请等诸多方面。这些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此类纠纷的相关情况。

✦ 案例回顾 

吴XX因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9)闽 0783 行初 5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05 年 12 月 21 日,原建瓯市瓯宁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债权债务清偿领导小组将建瓯市火车站站前隆兴小区 X号楼 XXX 号房屋转让给吴XX。
2018 年 7 月 17 日,吴XX因办理商品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向建瓯市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并缴纳税款 16769.81 元,其中 15506.6 元税款的完税证明中载明纳税人名称为福建省建瓯市榕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瓯市瓯宁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债权债务清偿领导小组。
2019 年,吴XX向建瓯市税务局申请退还其以以上两家单位名义缴纳的税款 15506.6 元。
2019 年 6 月 24 日,建瓯市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吴XX不是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其退税申请;对于其申请退还额外不合法征收的税款和滞纳金事项,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2019 年 7 月 2 日,吴XX不服该通知,向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 年 8 月 26 日,南平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建瓯市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案例分析 

吴XX上诉称:
一审提交的部分证据未被合理采纳,相关单位存在逃避纳税义务和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行为。
购房合同存在问题,涉及单位恶意串通逃税。《房屋购销合同》系格式合同,落款非本人签名,含单方免责条款,属于欺诈合同。
自己系冒名顶替 3 个逃税单位缴纳逃税款和滞纳金,建瓯市税务局多征乱征税,且拒绝执行实名制办税规定。
一审判决存在多种违法情形,包括未适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庭审程序违规、书记员记录不实、未通知证人出庭、未调查取证、陪审员陪而不审等。
自己并非自愿代人交税,建瓯市税务局无法证明其自愿代为交税,且税务局办税程序严重违反。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建瓯市税务局的征税行为,退还额外缴纳的逃税款和滞纳金及 2 年银行同期利息,同时确认《房屋购销合同》中的单方免责、免税条款无效。
建瓯市税务局答辩称:
征收税费行为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合法,吴XX退税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存在涉税房产转让过户登记的征税事实,吴XX系自愿代为支付房地产出卖方应当缴纳的相应税款,其在申请退税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退税资料的行为。
征税前已现场告知吴XX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征税行为合法,不存在弄虚作假、强迫征收的行为。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南平市税务局答辩称:
建瓯市税务局对吴XX的征税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吴XX不是涉案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其要求退税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平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瓯宁街道办答辩称:
与吴XX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吴XX按约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税法未禁止合同相对人代为缴纳税款。

✦ 知识延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关于实名制办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实名制办税,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确保办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业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进行实名验证。
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具体税收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

✦ 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吴XX税务行政管理纠纷案涉及多个方面的争议,包括纳税义务的认定、退税申请的主体资格、税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一审判决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该案中,吴XX 认为建瓯市税务局的征税行为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多征乱征税、违反实名制办税规定、办税程序违法等,并主张一审判决存在多种违法情形。建瓯市税务局、南平市税务局和瓯宁街道办则分别进行了答辩,认为征税行为合法、退税申请主体不适格等。
本院认为,该诉讼包含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属于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分别立案审理。一审法院未明确释明并作出实体判决存在不当,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税务行政管理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纳税人在遇到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来源:中税答疑(案例参考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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