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湘说税】继续奔跑吧,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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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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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 解 惑
问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答
问
A公司是2018年2月开始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假设2018年2-3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A公司按季度纳税,2018年第1季度实际经营期是2个月,销售额为8万元,已超过当季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6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问
B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实行差额征税,2018年第1季度共收到旅客全部价款1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和餐饮费6万元后余4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为38834.95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B公司2018年1季度收到全部价款1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为97087.38元,已超过当季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9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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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税 实 务
C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会计处理将各项业务分别核算。假设2018年1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分四种情形,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分析各种情形是否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说明:情形三中,销售的不动产为C公司2015年自建,已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25000元。
分析:
(1)分别核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销售额”和“车辆租赁销售额”两项内容,不包括“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2)分别确定。本季度两项内容可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分别为9万元,销售额≤9万元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额>9万元的项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具体分析结果如下表:划“√”的项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划“×”的项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纳税。
申报表填列(情形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表填列(情形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表填列(情形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表填列(情形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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