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来看下面这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不仅老板被判刑,企业被罚款,连财务人员都因提供开票资料,被判刑3年!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财务人员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抵扣通常属于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财务人员难逃此咎,法院将依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最终被判刑3年。
被告单位天兴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满华明知天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天兴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满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一、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肖满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133491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财务人员往往首当其冲,这是由于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或多或少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或主动或受老板的安排,接洽虚开发票的事宜,为虚开发票提供相应的便利。
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财务人员也因这些行为身陷囹圄,面临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实务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和案例中的肖某一样,做的都是相关的财务工作,案例中的肖某在企业领导的安排下,明知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实施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等行为,推动犯罪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虽然肖某没有直接参与虚开,但是在明知道公司接受虚开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开票资料等行为,法院认定其与主犯明显存在地位作用的差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但是,财会领域的朋友看到,或多或少都会害怕,自己本不愿意参与虚开,但是很多时候为了生活,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可能就会被迫成为从犯。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公司荣誉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AAAA级资质
湖南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分会税务培训指导单位
常德市财政局审批的专业财务代理资格证书
常德市代理记账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常德市创业协会秘书长单位
常德市首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企业
常德市第七届十佳创业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