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密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草案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第四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第五条)。
(二)关于密码的分类管理原则
草案明确规定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提出了密码分类保护的原则要求: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统一管理(第七条)。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第八条)。
(三)关于密码发展促进和保障措施
草案总则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在发展促进和保障措施方面的共性内容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依法保护密码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建立密码工作表彰奖励制度(第九条);二是规定国家加强密码宣传教育(第十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十一条);四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加密信息或者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密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四)关于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为了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增强密码通信服务和网络空间密码保障能力,草案第二章规定了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主要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传递、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使用要求(第十四条);二是规定密码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十五条);三是规定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了相关案事件处置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是规定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和核心密码、普通密码人才队伍建设(第十八条);五是明确了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享有免检等便利(第十九条);六是规定了密码管理部门、密码工作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安全审查机制(第二十条)。
(五)关于商用密码
为了贯彻落实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商用密码的主要制度: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健全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了商用密码标准化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是建立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并鼓励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第二十五条);四是对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商用密码产品、用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实行强制性检测认证(第二十六条);五是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法使用商用密码、开展安全性评估及国家安全审查(第二十七条);六是对特定范围的商用密码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第二十八条);七是规定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八是支持商用密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十条);九是规定了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第三十一条)。
此外,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