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里讲到水的时候用的词汇是“水流”。在新一轮宪法修改中,有的专家认为用“水流”表达水这种自然资源不如用“水资源”“水”或“水域”更加准确,但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选用了“水流”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必然经过反复推敲。
水
水流
汇
调
泄
“水流的水文属性”
“水流的资源属性”
“水流的生态属性”
正是这些丰富内涵,使“水流”这一概念被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宪法第九条还指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在开发利用“水流”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水流”的自然规律,更要节约水资源,保护好江河湖泊生态系统。
来源: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
作者:矫勇,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水利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现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水利部参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大坝工程学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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