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缓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上一期已经介绍了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本期税小皖再带您了解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的政策要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政策享受时间为: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申报2020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0000)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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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峰嘉
校稿 | 马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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