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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目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确实比原本的25%要低很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应将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单独一个分公司指标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该优惠。
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吗?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
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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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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