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可申请享受该补贴。
联系电话:0558-5132279

编辑 | 张峰嘉
校稿 | 马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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